15/05/2023
昨天有幾位朋友看到商業法院對泰山公司投資街口案及增建包裝水廠裁定緊急處置,詢問什麼是緊急處置?
緊急處置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係法院裁定准否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前所做的一種措施。
因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影響甚廣,所以法律規定了一個緊急處置的辦法,法官在裁定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前,可先訂緊急處置期限,期限為7天內,可再延長3天,等同預設一個假處分。因此,對緊急處置可以理解為因為法官擔心裁定有誤,所以先做一個緊急處置,然後找雙方來陳述一下,聽聽看雙方的理由,之後再做出一個真正的假處分,這個規定是幫法院爭取時間。
再查看泰山公司關於此緊急處置的重大訊息,已表示「本公司於112年5月15日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前,已進行相關案件之履行。」,看來緊急處置對此案好像也來不及,值得關注法院對於泰山公司此案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將如何裁定及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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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日前董事會通過以36億元投資街口支付40%股權以及增建包裝水廠,市場派龍邦今向法院提出假處分禁止此兩案進行,泰山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