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2025
[遺產稅小知識]
1. 5年內繼承且已繳稅,可免重複課稅
若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繼承並繳納遺產稅的財產,該筆財產在新一輪繼承時可不再列入課稅總額。
2. 6至9年前繼承,課稅可部分扣除
若繼承發生在6至9年前,且已繳納遺產稅,則在新一輪繼承時,該筆財產需計入遺產總額,但可依繼承時間遠近,分別扣除以下比例:
6年前:扣除80%
7年前:扣除60%
8年前:扣除40%
9年前:扣除20%
3. 未繳稅或免稅繼承,需全額課稅
若先前繼承的財產未達課稅標準或已過核課期間未被課稅,則在新一輪繼承時,該筆財產必須全額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無法主張減免。
🧮 實例說明
以阿華為例,於2025年3月10日過世,其遺產中包含繼承自配偶小美的市值1,000萬元房地產,情況如下:
小美於2023年3月1日過世,阿華已繳遺產稅
屬於5年內繼承且已納稅,該筆財產不列入阿華遺產課稅。
小美於2019年1月1日過世,阿華已繳遺產稅
屬於7年前繼承,需先列入1,000萬元,再依規定扣除60%,即600萬元。
小美於2023年3月1日過世,屬免稅案件
因未繳遺產稅,該筆1,000萬元仍須列入課稅。
📌 國稅局提醒
辦理遺產稅時,應留意先前繼承紀錄與稅款繳納情況,妥善檢附相關資料,才能正確申報,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