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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025

未成年人買房,贈與稅節稅眉角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由於未成年人無法單獨為法律行為,買房需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處理,納稅義務人如何證明,才不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人買房徵免贈與稅的主要關鍵在於「資金來源證明」,倘納稅義務人能證明所付價款,確係未成年人自有資金,如歷年受贈、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存款且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提示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之銀行存摺或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即可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未成年兒子乙君(12歲)購買淡水區房地,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甲君主張乙君係以歷年受贈取得之存款支付價款,經提示乙君歷次受贈之存摺及付款轉帳資料影本,該局查證乙君受贈存款1,600萬元全部仍在帳戶未有提領另作他用情形,乙君購入房地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屬實,免予課徵甲君贈與稅。

該局提醒,未成年人購置財產須證明係以自有資金給付,且該資金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保留資金收付完整資料,方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課徵贈與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30/10/2025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約定由買方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預售房地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建設公司自行投資建屋預售房地,除土地免徵營業稅外,應於收取各期預售房屋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如約定由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2月1日向A建設公司購買1戶預售屋,雙方約定甲君除簽約時支付訂金外,並每月支付分期款,A建設公司應於收取訂金及每月分期款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君於113年11月15日過戶交屋取得所有權狀。如甲君遲未能取得銀行貸款付清尾款,A建設公司至遲應於114年2月14日以前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甲君如已於113年10月20日取得銀行貸款付清尾款,A建設公司則應於113年10月22日以前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預售房地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AI 假收據成新詐欺手法!小心企業報帳新危機2025.10.27 INSIDE 硬塞的網路趨勢觀察根據外媒報導,越來越多企業財務部門發現員工開始利用 AI 生成「假收據」來報帳!這些影像幾乎以假亂真,可說已成為全球公司治理的新型風險。報導指...
28/10/2025

AI 假收據成新詐欺手法!小心企業報帳新危機
2025.10.27 INSIDE 硬塞的網路趨勢觀察

根據外媒報導,越來越多企業財務部門發現員工開始利用 AI 生成「假收據」來報帳!這些影像幾乎以假亂真,可說已成為全球公司治理的新型風險。報導指出,透過 ChatGPT、Midjourney 或其他開源生成工具,任何人只需輸入幾行文字,就能產生看似真實的餐廳、超商或計程車收據。

這些影像不僅包含店家 logo、明細項目、日期與時間戳記,甚至還能模擬紙張摺痕與印刷痕跡,肉眼幾乎無法辨別真偽。

在多數企業內部流程中,只要員工上傳收據影像、附上報銷說明,人工審核人員往往難以察覺異常。

這些影像幾乎以假亂真,可說已成為全球公司治理的新型風險。

22/09/2025

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省稅不成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如持有房地期間有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該局說明,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列報減除裝修費,應有修繕(裝潢)事實,並檢附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憑證;若無修繕事實,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2月間出售其107年7月間取得之A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列報裝修費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惟僅檢附估價單,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統一發票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甲君表示發票已遺失且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為求慎重,該局進一步向裝修公司查得該裝修案係承作甲君擔任負責人之乙公司所屬辦公室裝修工程,且裝修費用是由乙公司支付,爰該局認定甲君無修繕事實以不實之單據虛報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320萬元,補徵稅額64萬元(320萬元×適用稅率20%),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之單據虛報裝修費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

22/09/2025

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雖以商號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權利義務主體為獨資經營之自然人,故負責人變更時,因權利主體變更,其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之所有權與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新商號,另應於轉讓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至新商號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其獨資商號A讓渡與乙君,並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依其價格開立銷售額500萬元、稅額25萬元及買受人為A商號之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君,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報繳稅款;乙君取得該統一發票,可依規定就其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其經營A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營業人如於變更負責人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22/09/2025

為子女償還貸款,應注意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銀行貸款,應注意贈與稅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父母若以個人之資金,無償替子女償還銀行貸款,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後,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出售不動產,出售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其中500萬元直接轉付A銀行,以清償其子乙君之銀行貸款,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通知補報,甲君仍未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乃按該代償乙君貸款金額核定贈與總額500萬,補徵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5.6萬元〔(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無償為他人清償貸款,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28/07/2025

一次搞懂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申請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住房地,並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得享有重購退(抵)稅之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重購退(抵)房地合一稅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之能力,乃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減輕其換屋負擔,並保障居住需求。因此,民眾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依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出售與重購之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之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25日買賣登記取得高雄市A房地,嗣111年3月31日簽約出售,並於同年7月10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嗣甲君於112年3月間另購臺北市B房地,乃向該局申請重購退稅,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簽約出售A房地後才將戶籍遷入,且持有A房地期間水電使用度數極低,並查得甲君及其配偶生活重心不在高雄市,甲君也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爰認定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否准退稅。

該局另外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

28/07/2025

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正確區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正確區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前段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若營利事業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將分別審定並轉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環境顧問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19,500萬元,營業成本5,200萬元,經該局查核後,將性質為營業成本之環境檢測人員之薪資、保險費等費用計1,950萬元轉正至營業成本,轉正後營業成本為7,150萬元(原申報營業成本5,200萬元+轉正1,950萬元);又因甲公司未編製成本分析表,致成本依法核定為6,045萬元〔營業收入19,500萬元×(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69%)〕,調增課稅所得額1,105萬元(轉正後營業成本7,150萬元-核定營業成本6,045萬元),補徵稅額221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成本損費性質,依其性質分別列帳,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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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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